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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汇编(修订)

     

[作者]:  [编辑]: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二〇二二年十月修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 3 -固定资产》(财会〔201612 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 号)和太阳集团欢迎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菏院办字〔201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国有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是: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依法管理、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分类和账物管理;国有资产增加、使用和维护;国有资产清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摸清财产状况,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国有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2.申报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协助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3.利用较为完善的国有资产应用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明细账和国有资产使用卡片,并使账、卡、物相符;

4.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

5.根据国有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6.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增加、处置、内部划转,必须凭资产管理处开出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国有资产增加通知单、国有资产处置通知单、国有资产内部划转单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有关账簿。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保管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心、管理能力要强,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要及时收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国有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坚持小修不出本单位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清查要坚持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相结合。平时对国有资产要加强自查工作。

第十六条 清查国有资产过程中对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闲置、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引起国有资产重新配置的,应有资产使用人配合资产管理员清查资产,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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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实验室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计算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小设备和器材。包括: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

1.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如水晶头、网线等。

2.低值品:指单价低于10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工具和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元器件(各种电子元件、器件和集成电路)、零配件(含计算机各种板、卡、CPU、内存条等)。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认真负责,建立严格的物质管理责任制度,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健全记录。

第五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入、发出、调入、调出以及发生报损和清点盘盈盘亏,均按原价记账。购入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运输费,均不记入价款。

第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每学期结束时,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的可能性,列出下一学期的购置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实验室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定期抽查,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品损坏和丢失,参照《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九条 各实验室不能擅自对外调拨、出借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如确需对外调拨、处理或出借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应向实验室主任申报后,经批准后按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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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是单台件价值或成套单价在10万元以上均视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

第四条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及使用注意事项,并塑封后摆放在仪器旁边,以便随时查阅。

第五条 按规定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或借出记录单。

第六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及其维修的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评比,并表彰奖励先进。对利用率低,使用效益差的设备,实验室对此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于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流失、损坏、闲置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擅自拆改设备者;私自出租出借设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承担不同赔偿、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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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实验室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维护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由于主观原因,使用管理不善,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二、赔偿原则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责任情节酌情处理。

1.损坏后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赔偿。

2.损坏某一部分或丢失零配件的,按损坏部分或零配件价值赔偿。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4.损坏或丢失物品,其价值按重新购置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

5.局部损失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三、赔偿标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视其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责任程度,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5%50%酌情赔偿,同时报学校酌情给予通报,扣发岗位津贴,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根据新旧程度和损坏程度,对可修复的,按损坏件或实际修理费的1050%赔偿,造成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30%赔偿。

3.凡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仪器、工具、量具等器材,因保管失职或挪作私用的物品发现丢失,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4.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由保卫和公安部门裁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确定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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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运行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保修期内的新购进仪器设备,均由生产厂商负责进行维修。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认真仔细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联系生产厂商保修或报告资产处,由资产处通知厂商维修或更换。

第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担负起部分维修责任,做到小修不出本单位,并在取得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维修,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条 对于故障严重、本单位不能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填写《太阳集团欢迎您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报资产处维修科。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资产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论证,确定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要由资产处维修科和使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要认真操作,不得扩大故障。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凡属非正常损坏的,参照《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严重、属于淘汰产品、已无法修复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置、报损、报废等意见,详细说明该仪器设备的购置时间、使用累计时间及现状,报资产管理部门,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后进行相关处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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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为了更好地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太阳集团欢迎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菏院政字〔201815号)、《太阳集团欢迎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菏院政字〔20191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熟练掌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二条 落实“谁使用谁保管”的责任,督促本单位各部门使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维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

第三条 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 协助本单位对拟购置设备进行论证,履行资产购置的申报手续;参与本单位新增设备的招标、采购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验收、信息采集及录入、标签粘贴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本部门资产的调配、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七条 对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处置的资产,应及时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八条 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对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沟通解决。

第九条 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协助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办理调出、离退人员领用物品的归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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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实验室规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的重要场所,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存放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火。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工具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在实验室进行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者必须事先提交申请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安排后方可进行;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做好实验教学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实验前要进行认真预习,进入实验室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第五条 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有其他意外情况发生,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迅速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对易爆、易燃、有腐蚀、有毒害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实验室要保持安静、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维护、调试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仪器设备、实验用品的整理工作,关闭电源、门窗。实验指导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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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实验室学生守则

第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持良好秩序,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严禁吸烟、吃零食,不得迟到早退,注意实验室安全。

第二条 实验课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设计实验方法和实验步骤,明确注意事项,并认真撰写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老师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实验。

第三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听取指导老师讲解实验内容和要求,仔细观察老师的示范操作。实验开始时,首先要检查实验仪器、元器件和器材是否齐全,若发现短缺或破损,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给予补齐或调换。

第四条 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循实验操作规程。同学间要协作配合,认真、规范地完成实验操作任务。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要积极动手,认真观察,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并认真分析实验结果,规范地做好实验原始数据的记录。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及时报告老师,在老师指导下妥善处理。

第七条 实验结束后,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整理实验仪器、元器件和器材,并按要求摆放整齐。若实验仪器有损坏,须及时报告老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 要爱护实验室里的一切设施和物品,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没有用完的元器件、材料等,要放到指定的位置存放。严禁将实验器材和元器件带出实验室。

第九条 要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根据原始的数据记录和实验现象,按老师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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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室工作秩序,根据《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菏院办字〔201799号),结合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领导下,构建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二级学院(分校、部)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2.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4.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和实验室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实验室的性质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2.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3.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建设和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

4.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5.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学生安全操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均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2.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完全,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实验室钥匙的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4.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5.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以及门窗等。

第七条 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器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2.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3.对实验室电器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运转等因素引发事故。

4.空调、电热器、计算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5.非电工人员不准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和铺设线路。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自备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

4.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要完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

第九条 信息安全管理

1.定期清查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教学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3.对精密、贵重仪器和自制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4.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5.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防火安全管理

1.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充足且适宜的灭火器材。

2.电线及电气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3.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中心、实验室两级安全检查制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2.中心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

3.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4.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 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安全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5.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做到实验室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欢迎您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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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妥善处理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提高师生处置和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要求,以及《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太阳集团欢迎您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做好信息及时报送,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太阳集团欢迎您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现场急救、事故处理、保护现场、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四条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安全事故分为A级事故、B级事故、C级事故。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A级事故: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校园周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比如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等安全事故。

(二)B级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校园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除实验室或院系(所)外还需学校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三)C级事故:指事态简单,凭借实验室或院系(所)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条 实验室应急处理要坚持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第六条 事故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告。

(一)报告内容:

1.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2.事件或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二)报告对象:

1A级事故:发生A级事故后,应报110119(有人员受伤须同时报120),同时报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学院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保健科)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态发展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2B级事故:发生B级事故后,视情况分别报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学院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保健科)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C级事故:发生C级事故后,视情况事故现场责任人自行处置或报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学院负责人。

第七条 应急响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以下程序紧急处理:

(一)现场教师要立即组织并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事故。

(二)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报告相关机构和部门,请求指示或由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按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组织多方力量实施事故救援与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

第五章 几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

1.要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一般的灭火使用消防器具: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2.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展。

3.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第九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

1.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

2.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实验室负责人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4.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不能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同时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盗窃事故

1.发现实验室物品失窃事故后,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警。

2.在安保人员到来前,安排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

3.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4.根据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5.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第六章 事故的调查整改及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协助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向学校做出书面事故情况报告。

()依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

()积极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太阳集团欢迎您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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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搞好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四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五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齐全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六条 学生有维护实验室环境卫生的义务,不得将食物、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不准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吸烟,不准在实验室内乱丢垃圾。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实验操作,严禁私自插拔键盘、鼠标、电源及网线,禁止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关闭计算机,整理好键盘、鼠标、桌凳,并协助老师关闭门窗,将实验室内垃圾带出实验室,确保实验室安全整洁规范。同时,实验教师应在确保所有仪器设备关闭后,切断总电源,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要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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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编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条 组织各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定期检查实验教学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 组织各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设备优势和技术优势,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第四条 组织各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坚持“面向全校、资源共享、因材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盘活实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条 组织各实验室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有序。

第七条 做好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九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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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主任(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完成本实验室承担的各项教学、科研任务。

第二条 负责拟定本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拟定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申请与论证。

第三条 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工作,尤其是抓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协助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本实验室固定资产的验收、录入、清查、变动、报废处置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及时安装调试各实验室所需教学软件,为开展实验教学提供服务。

第六条 负责本实验室基本信息的采集、归档及填报工作。

第七条 负责编报本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第八条 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及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 完成学院及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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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自觉遵守和贯彻学校、二级学院及中心关于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努力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二条 坚持为教学服务,认真做好实验教学值班工作,确保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管理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四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及环境卫生工作,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处理。

第五条 应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协助任课教师维护好实验室秩序,及时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但不得为上课教师代看实验室或代课。

第六条 做好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仪器设备故障,认真填写工作(维修)日志,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情况。

第七条 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

第八条 做好学院及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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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实验教学的全过程,包括实验备课、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实验考核、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至少提前十分钟到达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第三条 在实验课前,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不得食物、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不准在实验室内乱丢垃圾,不准私自插拔电源线、网线、键盘鼠标等,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学生进行实验,耐心做好辅导答疑,对于学生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予以有效的纠正。

第五条 实验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工作,不得私自调课、停课,对于违反课堂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提醒学生协助老师检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提醒学生按要求关闭计算机,整理好键盘、鼠标、桌凳,并协助老师关闭门窗,确保实验室安全整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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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有序地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根据《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菏院办字〔202026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本着“内外兼顾、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由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项目,报学校实验实训中心,经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面向学生公布,学生报名申报,实验教学中心审定通过后由各实验室组织实施并报实验教学中心备案。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总结存档工作,并向实验教学中心备案。由学院自行审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的使用实行申请备案制,由指导教师向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指导教师须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在实验室的活动情况,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及时沟通、及时处理,确保实验活动能够安全、有序、科学、规范进行。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指导教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不接受管理的学生,指导教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实验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须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做好实验过程中的数据或材料留存;使用结束后须整理好仪器设备、桌凳、门窗、打扫好卫生、关闭电源,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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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菏院办字〔20202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师生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结合太阳集团欢迎您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进入中心各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下同)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

第三条 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须与中心签署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的其他师生须与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每次实验课前应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需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安全行为,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均需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工作。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熟练掌握的相关安全知识主要有:

1.国家与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学校、学院、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实验室防火、防盗、用电、消防等一般性安全知识。

3.实验室(实验过程)重点危险因素分析与应对。

4.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实验室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九条 学习采取集中教育和分散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分散自主学习为主。

第十条 中心每年组织新生及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学习与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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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提高实验室功能和效率,更好地促进实验实践教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

1.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项目开出率、实验教学项目统计、实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验报告及成绩等材料。

2.实验室管理档案:实验室管理与建设有关文件和资料、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位置及面积、实验室使用申请、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记录等材料。

3.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购置材料,固定资产的验收、录入、清查、变动、处置、借用等材料,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运维情况,低值耐用品日常管理材料,低值易耗品日常出入库记录等材料。

4.实验室其它档案:实验室各类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信息、实验室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实验室每年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等材料。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1.本制度适用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室。

2.档案管理应在学校及学院综合指导下进行,专人(或兼职)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存档。

3.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完善,严加保管。

4.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

5.严格实验室档案借阅手续,实验室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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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